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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来源:深圳市平板显示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5-12-20 16:12:00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管理,确保会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清楚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协会深圳市平板显示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会财务机构设置及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本会法定代表人对本会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本会财务工作由会计、出纳工作人员组成,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从业人员,负责核算管理本会的经费收入和支出。

  (三)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结算。

  2、按照协会会计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协会财务费用的执行情况,当好协会参谋。

  3、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4、完成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四)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押现金。

  3、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4、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协会秘书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5、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6、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7、完成会长或协会秘书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 人员调动、离职的交接

  (一)会计人员工作变动,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资料编制移交清册,全部移交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须有财务负责人监交,交接双方和监交人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二)会计人员离岗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4)移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会计核算已实行电算化的,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六十六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并注意以下几点:

  (1)库存现金、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5)接管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

  (6)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电脑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六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

  第六十八条 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一份,财务部存档一份。

  第六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卸责任。

  第七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解释权归理事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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